关于进一步加强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工作方案
为适应新时代城市基层治理需要,加强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城市基层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目标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加强新时代城市基层党建工作,以提升基层治理能力为目标,以推进职业体系建设为重点,优化岗位设置,健全薪酬体系,完善考核管理,强化正向激励,力争通过3至5年的努力,着力建设一支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的社区工作者队伍,为构建区域统筹、条块协同、上下联动、共建共享的城市基层党建工作新格局提供坚强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撑。
二、范围对象和岗位职责
(一)范围对象。专职社区工作者主要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从事党建工作和服务管理工作,与县(区)人社部门签订劳动合同,由街道(乡镇)统一管理的全日制工作人员,包括经组织任命或民主选举、公开选聘产生的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居委会主任、副主任、专职党务工作者及网格员,不包括政府购买服务的公益性岗位和临聘人员。现有在社区工作的各类工作人员,须经过一定程序认定或选聘,纳入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未经认定或选聘的,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二)岗位职数。按照精简高效、科学合理的原则,综合考虑社区区域面积、社区规模、人口数量、服务功能等因素,科学核定专职社区工作者数量,按每1000名居民不少于1人的比例配备专职社区工作者,居民5000名以下的按不少于5人配备,居民5000名以上的社区,根据实际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的岗位设置。原则上设立社区正职、副职和工作人员等岗位,由县(区)人社部门和街道(乡镇)统一管理。实行党委建制和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一肩挑”的社区,按程序选配1名专职副书记,规模较大的社区应当配备专职党务工作者。
(三)工作职责。专职社区工作者主要承担城市基层党建工作,开展基层自治、推进社区治理、提供公共服务等职能,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2.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做好社区党建工作,扎实推进党支部建设标准化工作,认真落实社区基层党建工作各项任务;
3.落实社区居委会工作安排,依法依规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和监督活动,推进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积极开展社区协商;
4.做好走访社区居民工作,深入了解并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及时化解社区矛盾纠纷,促进邻里和谐;
5.依法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居民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事务,支持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开展便民服务、公益项目、慈善救助和志愿服务活动;
6.发动社区居民依法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培育发展社区文化,提高对社区的认同感、归属感和满意度,努力构建管理有序、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
7.依法依规推动驻区单位履行共驻共建责任,组织在职党员进社区参与治理服务,组织社区居民对街道(乡镇)、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驻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及基层自治工作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和监督;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上级党组织、街道(乡镇)依法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选任聘用标准
(一)标准条件。新选用的专职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