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落实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浙市监反垄断〔2020〕9号)、《湖州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湖公竞办〔2021〕2号)和《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安政办发〔2021〕35号)文件精神,推进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效落实,现根据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切实推进我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序开展,确保我局相关行政行为符合公平竞争和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为从源头上打破行政性垄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我县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组织保障
成立局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各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局属各单位负责人及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科,承担日常工作。
三、审查范围
我局制定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等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均应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具体包括:
(一)我局自行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
(二)我局牵头起草以县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三)我局牵头的联合行文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
四、审查标准
以维护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为原则,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一)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