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党员领导干部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
为了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引导全社会文明、节俭、廉洁办理婚丧习俗的形成,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XX市纪委、XX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严禁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通知》(X纪字XXX)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纪律规定
(一)各级领导干部一律不准操办除近亲属参加以外的满月、百岁、生日、入学、参军、履新、乔迁新居等其他喜庆事宜。
(二)领导干部本人及近亲属婚丧事宜,一律实行事前事后“双报告”制度。
1.学校所有系部、处室、中心、图书馆、校医院正副职干部办理婚庆事宜,本人必须在一周内向校纪委报告,其他科级干部向所在部门报告,由部门向校纪委备案,填写《领导干部婚丧事宜事前申报表》(附件1);办理丧事时,参照以上报告要求,要在举行葬礼前口头或委托他人向所在单位或校纪委申报,并代为填写《领导干部婚丧事宜事前申报表》;在婚丧事宜办结后10日内,操办人要填报《领导干部婚丧事宜事后回报表》(附件2),并报送所在单位、校纪委备案。
2.校级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