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简介
公平竞争审查是什么——含义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对其制定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符合公平竞争要求的自我审查制度。
1、主体——政策制定机关
2、对象——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
3、标准——符合公平竞争要求
4、性质——自我审查
* 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规定的,可以实施;
* 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
* 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公平竞争审查审什么——范围
只要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均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具体判断标准为:
从实质内容上看:
一是规定的事项为经济管理类事项;
二是具有对外效力,可以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
三是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方面的政策措施要重点审查。
其他政策措施
从表现形式上看: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需要审查,还包括:
1. 不属于规章、规范性文件但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其他政策性文件;
2. “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等(防止以“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特定经营者特殊待遇);
3. 政策制定机关负责起草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由政策制定机关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合法性审核与公平竞争审查
合法性审核: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是否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