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政法委员会的历史沿革和职能变化
建国以来的50多年中,党委、政府统管政法工作的机构设置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发展,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经过许多曲折甚至反复,不断总结汲取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在否定之否定中实现螺旋式的上升和前进,逐步趋于健全强化。到目前为止,这一组织机构大体上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每一个阶段其名称、性质、任务、职权、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都有所不同,但总体上是前后连贯、相互衔接的,逐步在因时应变的调整改革中得到完善和加强。
1949年10月至1956年7月,从中央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三级人民政府都设立政治法律委员会(简称政法委),它是现在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的前身,是其诞生、演变和发展历史的第一阶段,共经历了将近7年的时间。其中,1954年11月1日,国务院政法委员会撤销,成立国务院第一办公室(政法办公室),下设内务、司法、监察、秘书室四个单位。这个办公室一直延续至1960年11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文件,改变政法部门体制,撤销国务院政法办公室。
从1956年7月至1980年1月,党中央先是设立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后改为中央政法小组。地方党委也有类似机构。这是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诞生、演变和发展历史的第二阶段,这一阶段的显著特点是开始在党委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