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集团执行董事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XX集团子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子公司规范运行,有效规避公司决策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适用于XX集团设立执行董事的全资及控股子企业。
第三条 执行董事应当根据本工作规则,结合任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依法合规维护股东和子公司利益,切实维护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尊重和支持经理层经营管理工作,并对行使职权的结果负责。
第二章 执行董事设置和任职资格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设置执行董事:
(一)符合《公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二)符合下列五种情形之一:
1.市场化程度较低,目标客户和市场比较稳定;
2.业务类型单一,投资事项少;
3.拟实施重组、对外转让或停业、清算注销;
4.由股东实施运营管控;
5.无实际经营活动。
根据以上规定,子公司暂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
第五条 执行董事除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外,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在个人和职业行为中表现出高尚的道德和正直的品质,愿意遵守任职公司《公司章程》并且对自身行为负责。
(二)具备制定和评价任职公司战略、经营计划以及其他关键性事项的判断力,以及与之相关的知识,包括营销、企业战略、与企业相关的专业知识、有关本行业及任职公司运作的法律法规与政策等。
(三)拥有一定用来评估任职公司业绩的财务专业知识。
(四)维护股东和任职公司整体利益,善于倾听他人意见,具备富有说服力的交流能力。
(五)应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担任的工作之中。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执行董事:
(一)有《公司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规定不得担任执行董事情形的人员;
(二)与任职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
(三)股东认为不宜担任执行董事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执行董事实行委派制,由其股东(会)向子公司委派。
第八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董事职务。
第九条 执行董事可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执行董事辞职应当向股东(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在股东(会)未就新执行董事指派作出决定前,提出辞职的执行董事的职权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在获准辞职后,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股东(会)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