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充分发挥廉政谈话在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教育、监督、管理中的作用,进一步规范廉政谈话内容,增强廉政谈话的针对性、实效性,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支部,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廉政谈话目的与形式
第三条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党组织、经营管理层和纪检监察室,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对党员领导干部实施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重要措施,其目的是为了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依法办事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教育、挽救和保护干部。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的经营管理层,是指公司经营班子成员以及各部门、子公司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廉政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领导分工,由公司党委、经营管理层或纪检监察室分别组织实施,相互配合,逐级负责。
第六条廉政谈话以个别谈话为主,任前廉政谈话、岗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提醒谈话、警示谈话和同类型问题廉政谈话可以采取集中廉政谈话方式。
第三章廉政谈话的主体
第七条公司党委班子成员、经营层领导班子是实施廉政谈话的主体。党委主要负责人负责对党委班子成员开展廉政谈话,经营层领导班子成员负责对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开展廉政谈话;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员工开展廉政谈话。廉政谈话原则上按分级谈话的原则,但对“关键岗位”人员、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尚未构成违纪人员等,可以提级谈话。
第四章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