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医院人事管理,加强和规范医院聘用人员的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XX市行政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劳务费支出标准》,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聘用的全院在职在岗编外人员。主要分为:
(一)返聘人员:指医院因工作需要,可聘用已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本院退休人员继续工作,返聘对象一般为我院医疗、医技岗位专家。
(二)医、药、护、技人员:指我院聘用的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承认,取得相应资格及执业证书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主要包括医生、药师、护士和医学技术人员。
(三)辅助工作类及工勤类人员:指从事日常性、一般性工作事务及工勤服务人员。
二、聘用条件
(一)返聘人员
凡符合下列全部条件者,可以返聘:
1.科室或医院工作需要,退休后暂无合适接替人员的岗位需要,本人同意返聘;
2.身体健康,适合在原岗位继续工作,且能坚持全日正常工作;
3.业务能力扎实、胜任应聘岗位工作,在退休前原岗位任职期内无重大差错记录,未发现责任性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
4.在院外没有兼职服务工作;
5.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者,年龄为男不得超过XX岁,女不得超过XX岁;
6.返聘人员不得聘任为领导岗位。
(二)其余人员
1.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3.满足相应岗位的年龄要求;
4.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相关学历和职业技能;
5.特别优秀者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聘用办法
(一)各科室、病区在充分考虑本科室、病区实际运行的情况下,根据业务发展、工作需要和人员使用状况,提出增员要求,报院办公室。院办公室牵头,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