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江保护法执法检查座谈会上的讲话
(2022年7月3日)
栗战书
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长江保护法。2021年3月1日,长江保护法正式实施。时隔一年多,我们就开展长江保护法执法检查,第一站选择湖北。过去几天,检查组前往宜昌、荆州、武汉等地的产业园区、三峡坝区、航站码头、生态修复现场以及一些湖泊岸线实地检查,在荆州召开了一个涉长江基层单位人员座谈会,今天召开长江保护法执法检查座谈会。
刚才,蒙徽书记作了讲话,忠林省长汇报了湖北省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的有关情况,几位专家、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同志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建议,我们将带回去认真研究,有的问题会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在这里,我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推动长江保护法全面实施谈几点意见。
一、实施长江保护法,既要全面总体推进,更要突出生态环境修复这一核心内容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长江保护,多次讲到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生命河,多次深入长江沿岸省(区、市)调研,主持召开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实现“人民保护长江、长江造福人民”。党中央对长江经济带建设进行总体部署、印发一系列重要文件。2016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重庆主持召开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首次提出要制定长江保护法。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要求,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用两年时间完成起草审议工作。这部法律共有9章96条,第1章是总则,第2章到第8章分别是规划与管控、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绿色发展、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第9章是附则。
长江保护法对长江流域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绿色发展等作出法律规定,这其中核心的是长江流域整个生态环境的修复。长江流域以20%左右的国土面积,支撑起全国超45%的经济总量,涵养着超过四成的人口,占据全国“半壁江山”。长期以来,长江生态环境严重透支,沿江污染物排放基数大,流域环境风险隐患突出,长江生物完整性指数到了最差的“无鱼”等级,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长江病了,而且病得还不轻”。这个“病”说来说去,不仅是水污染、化工围江、航道拥堵、水土流失、洪涝灾害,而是整个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生态环境受到了极大损害,这才是“长江病”的病根。我理解,主要有这么几个方面:一是过度捕捞危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的多样性。由于过度捕捞水产品,导致鱼类数量减少,长江流域生态链遭到破坏。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中列入《中国濒危动物红皮书》的濒危鱼类物种有92种,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的物种已近300种。二是非法砍伐、过度开垦开采导致洪涝灾害频发。过去大量滥砍滥伐、毁林开荒,还有矿产开采等,水土流失严重,这在长江上游更为突出,但影响危害是全流域的。三是水资源污染造成流域生态环境严重破坏,危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以前工业排放、生活污水、农业面源污染造成水污染的情况是很严重的,现在有了很大好转。长江流域是以“水”为核心而形成的生态系统,水资源是长江流域生态系统中最为核心的资源,水资源一旦恶化,其危害将会通过水系影响到长江周边及其附近流域,河流、土壤、空气、植被均会受到影响。四是江和岸盲目无序开发特别是沿江乱建化工企业和游乐设施、河道挖砂、船舶碳污大量排放等加剧了生态恶化。保护长江,首先要修复长江流域生态,如果长江全身伤痕累累、疮痍遍体,何谈保护!这就是总书记为什么特别强调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的原因和理由。实际上,修复的过程也是保护。
长江保护法详细规定了生态环境修复的主体、方式、保障、监督等内容,为保护长江开出了突出抓紧修复、重在修复这一治病除根的“法治药方”。我理解,法律专章规定了生态环境修复,而其他章节规定也都是围绕长江生态环境修复展开的,也都是为了实现生态环境修复的目的。我们在学习贯彻长江保护法时,就不能仅仅理解为是长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而是要着眼长江整个流域涉及到的19个省(区、市),包括干支流流域整个生态环境的修复。我们在实施长江保护法时,站位要高、视野要宽、要求要严,要着眼整个长江生态系统修复、保护、恢复,统筹江河湖泊丰富多样的生态要素,构建以长江干支流为径脉、以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为有机整体,江湖关系和谐、流域水质优良、生态流量充足、水土保持有效、生物种类多样的生态安全格局,给子孙后代留下一条清洁美丽的万里长江。
二、依法推进长江保护工作迈出了坚实步伐,进一步形成了“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