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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有组织犯罪法发言稿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全面胜利。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生动司法实践表明,恶势力作为一种特殊的有组织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严重破坏法治化营商环境,严重侵蚀党的执政根基,具有很强的社会危害性,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演变、发展和壮大具有高度的关联性和承接性,必须坚持依法严厉打击。刚刚实施的反有组织犯罪法将恶势力上升为明确的法律概念,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制度保障。人民法院在深刻理解反有组织犯罪法出台和实施重大意义的同时,要精准把握法律适用,依法认定和惩处恶势力犯罪。

一、要充分认识将恶势力上升为法律概念的重要意义。1995年,《政府工作报告》首先提出要打击“流氓恶势力”,恶势力提法由此产生,经数次全国性的“扫(打)黑除恶”斗争,它的概念逐步明确,趋于规范化,一步步从政策概念向广义的法律概念过渡,直至反有组织犯罪法出台,恶势力才真正成为法律概念,填补了法律空白。

一是我国反有组织犯罪实践经验的系统集成。新中国成立后,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打击有组织犯罪,经过不断总结经验,确立了对黑恶势力打早打小、打准打实的方针政策,逐渐明确恶势力的法律概念。2009年两高一部印发的《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首次规定了恶势力,并阐明了其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关系。2018年两高两部出台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恶势力的认定标准,对依法惩处恶势力作了专章规定。随着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以及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恶势力违法犯罪规定的细化、补充、完善,恶势力已经具有明确的构成要件,满足了法律规范的基本要求,有必要将其上升为法律概念。

二是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的实际需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恶势力案件约占有组织犯罪案件总数的80%,已经成为反有组织犯罪的主要惩治对象。恶势力有其自身独特的危害性,其连续犯罪所积累的组织能力、经济能力、社会恶名等极大增强再犯可能性,其社会危害性呈持续状态。另外,作为有组织犯罪高级形态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形成、发展一般都经历由小到大,由普通共同犯罪、恶势力逐步发展壮大的过程,因此对恶势力必须坚持露头就打、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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