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协主席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视域下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建设的交流发言材料
坚持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相结合,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贯要求,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作为地方政协组织,如何按照中央的根本遵循有效发挥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在从严治党中的作用,是新形势下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一项新的重要课题。
一、充分认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在全面从严治党中作用发挥的重要意义
(一)发挥人民政协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民主监督作用,是继承和弘扬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优良传统的必然要求。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起源于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之间的互相监督,以及各级政协组织接受和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对政府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实践。新中国成立,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后,各民主党派通过政协组织在“三反”“五反”以及整风运动中都积极履行了监督职能。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恢复,人民政协的监督作用也得以重新发挥,陆续在反官僚主义、反腐败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监督作用。1982年12月,全国政协五届五次会议首次将民主监督写进政协章程,并规定“人民政协根据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对国家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并通过建议和批评发挥民主监督作用”。1989年,中共中央制定了《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明确“人民政协要对国家大政方针、群众生活和统一战线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载入宪法。这标志政协民主监督走向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1995年,中共中央转发《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议议政的规定》,2006年,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2015年,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同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都强调了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2017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形式、程序机制等内容,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提供了基本遵循。
(二)发挥人民政协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民主监督作用,是新形势下履行人民政协政治责任的客观需要。发挥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作用,既是党的光荣传统,也是政协肩负的政治责任所在。《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规定,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也规定,“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由此可见,全面从严治党,不仅仅是党内的事,同时也是政协民主监督等党外监督的重要内容,是新时期政协民主监督的政治责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拥护和支持是党的执政最牢固的根基”,“人民群众中蕴藏着治国理政、管党治党的智慧和力量,从严治党必须依靠人民。让人民支持和帮助我们从严治党,要注意畅通两个渠道,一个是建言献策渠道,一个是批评监督渠道”,这为人民政协加强民主监督指明了方向。2015年2月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对新形势下开展政协协商做出具体部署,其中规定:通过协商会议、建议案、视察、提案、反映社情信息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积极履行民主监督职能,2017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形式,程序机制等作了具体明确,这些为人民政协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发挥民主监督作用作了制度性安排。如何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在建言献策和批评监督两方面有新作为,是新形势下人民政协必须要履行的重要政治责任。
(三)发挥人民政协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民主监督作用,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应有之义。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