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能建设八项制度(通用版)
一、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局机关各处室和局直各单位要按照“三定方案”及承担的其它日常工作和专项工作,认真梳理各自的职能,对处室(单位)现有岗位进行优化整合,进一步科学设置岗位,明确每个岗位的工作内容、程序和标准,坚持因事设岗、以岗定责,因岗择人、权责一致,坚持标准科学、要求明确的原则,规范职权运行。
第二条岗位责任应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设置统一的标识牌,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条在严格定员定岗定责的基础上,制定落实工作流程图,修订完善内部工作制度,优化处室(单位)间的衔接方式和协调配合机制,形成责任链条。
第四条工作人员应立足岗位、扎实工作,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做到爱岗敬业、忠于职守、高效务实、胜任本职。
第五条岗位责任制履行情况要列入年度考核和日常考核内容。年终每个岗位工作人员应将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作为个人总结的重要内容,并结合工作述职接受评议。
第六条局系统各级工作人员要按照岗位职能的有关要求,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对不履行岗位职责或对岗位责任制执行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服务承诺制
第一条各处室各单位要将主要业务的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服务标准、服务结果等相关具体事项向服务对象或社会公众作出公开承诺,要将办事公开、执法公正、坚决杜绝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等廉洁自律的有关内容纳入承诺范围,自觉接受监督。承诺的办事程序力求科学合理、简便易行,提出的办事必备条件要具体明确。
第二条工作人员要着装整洁,窗口单位、面向社会组织和公众等承担对外服务职能的岗位工作人员应当佩戴证件上岗。要增强宗旨意识,做到主动热情、举止文明、耐心细致,态度端正,解答问题使用规范用语,严格按工作程序办事。
第三条工作人员要规范行使权力,坚持廉洁自律,坚决杜绝办事不公、执法不严、利用手中权力和工作之便“吃拿卡要”等问题的发生。
第四条局机关和局直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对践诺行为的监督、奖惩机制,确保承诺事项的落实。要设立并公布效能投诉电话,对群众通过效能投诉电话等渠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处理,在规定的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五条每年要对工作人员执行服务承诺制的情况进行检查,通报检查情况,并作为处室(单位)和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首问负责制
第一条基层单位和服务对象来办事及咨询问题时,所遇到并问及的第一个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第二条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员时,应主动亮明自己身份,做到态度热情、用语文明、服务周到,认真做好解答、办理或引导、转办及帮助联系等事项,不得故意刁难、拖沓办事、推诿扯皮。
第三条办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符合办事程序和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当及时予以办理;手续不全,不能当场办理的,应按照“一次性告知”的要求,告知办理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办理流程等,并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不能办理的,应当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四条办理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我局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有关经办部门,由责任部门负责接待、处理和答复;不属于我局职责范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