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高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能上能下、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动学校事业发展,专兼结合的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中层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分级分类管理;
(七)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把中层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具有推动学校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中层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中层干部
能上能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中层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中层干部职责,切实发挥把关作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中层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的决议、决定,具有正确的政绩观,不谋求私利,不滥用职权,做出对广大师生、对xx历史和未来负责的工作实绩。
(三)善于学习和把握高等教育规律,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能够把上级政策规定与本校实际相结合,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有实招,求实效,带头践行“允公允能,日新月异”的xx校训,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四)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具有正确的权力观,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依规办事,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五)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有服务意识,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六)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具有胜任中层干部岗位的领导才能、组织能力、文化水平、专业素养和实践经验,善于凝聚师生智慧解决实际问题。
(七)中层正职干部,应当具有战略意识和宏观视野,有驾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善于科学管理、调查研究和统筹规划;中层副职干部,应当眼界开阔,思路清晰,善于沟通协调、组织实施和推动落实。
(八)担任党内职务的中层干部,应当牢固树立党建责任意识,熟悉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第七条提拔担任中层干部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中层干部职务,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含五年)工龄。对于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工龄要求可适当放宽。
(二)提任中层副职的,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提任中层正职的,一般应当具有研究生文化程度或同时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管理人员提任中层副职的,应当在正科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一般应当具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正科级岗位工作经历;专业技术人员提任中层副职的,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当具有系(所、中心)、教研室、党支部负责人等岗位的管理工作经历。
(四)管理人员提任中层正职的,应当在中层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含两年),一般应当具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中层副职岗位工作经历;专业技术人员提任中层正职的,应当在中层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含两年),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副职任职要求可适当降低;对于高层次人才和学校急需的专业领域人才等,提任专业学院院长或实体研究机构负责人等与学术相关性较强的中层正职岗位,可不作副职任职要求。
上述“两个以上岗位工作经历”,是指在同一职务层次两个以上的岗位工作过;在同一单位连续担任某一职务但分工进行过调整,即主管工作发生了变化或者该职位职能发生了较大变化及其他类似情况,时间为半年以上(含半年),且在党委组织部备案的,也可视为在两个岗位工作过;干部平级兼任职务且有明确分工的,可视为两个岗位的任职经历。
凡经学校党委统一选派、在校内外挂职锻炼时间在半年以上(含半年),均可视为一个岗位的管理工作经历。(五)提任的中层干部,一般应当能够履职4年。在中层班子换届调整中,年满58周岁的,一般不再提名连任中层干部职务。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党龄要求;担任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领导职务的,应符合工会、共青团章程等有关规定。
(八)新提任的中层干部应当按照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经过相应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一般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第八条中层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中层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中层班子结构需要或者中层岗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七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九条对于高层次人才和学校急需领域的专业人才,担任学术性、专业性较强的中层干部职务,可按照学校聘任制中层干部有关规定进行聘任。
第十条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加强职能部门、直属单位、专业学院、实体研究机构干部的交流任用。
第三章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十一条党委组织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中层班子和中层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学校党委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十二条学校党委或者党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层班子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中层干部配备和中层机构设置,必须严格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干部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进行。
第十三条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中层班子和中层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岗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中层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中层干部的选拔,根据岗位特点和要求,可以采取组织选拔、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等方式进行。中层干部的任用,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对学术性、专业性、技术性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