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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实施意见(市级).docxVIP免费原创优质

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实施意见(市级)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xxxx号)以及《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政办发〔20xxxxx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x政办规〔20xxx号)、《xx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20xxxx号)精神,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部署要求,创新工作思路,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积极性,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性成本,营造公平规范的发展环境,保障基本养老需求,繁荣养老市场,提升服务质量,让广大老年群体享受优质养老服务,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1.深化改革,开放市场。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2.优化结构,突出重点。将养老资源向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倾斜,向农村倾斜,向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倾斜。进一步扩大护理型服务资源,大力培育发展小型化、连锁化、专业化服务机构。

3.鼓励创新,提质增效。注重管理创新、产品创新和品牌创新,积极运用新技术,培育发展新业态,促进老年产品丰富多样,养老服务方便可及。

4.强化监管,优化环境。完善监督机制,健全评估制度,探索建立退出机制,推动行业标准化和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规范发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三)主要目标

20xx年,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和产品有效供给能力大幅提升,供给结构更加合理,养老服务政策法规体系、行业质量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信用体系基本建立,监管机制更加完善,服务质量明显改善。老年人生活更加便捷,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放开市场,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1.放宽准入条件。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养老服务网点。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行政审批局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支持社区日间照料、居家养老服务等新兴养老业态发展,对于养老机构以外的其他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鼓励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非本地投资者开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不得以任何名目对其加以限制。鼓励境外投资者在我市开办养老机构,其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境内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的土地政策、税收优惠、财政支持等待遇,其中以自建产权用房或租赁用房且租期x年以上的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运营补贴等扶持政策。

2.加大资金扶持。“十三五”期间,对符合有关资质条件的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自建产权用房且床位数达到xx张以上的,按照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x万元补助;租赁用房租期x年以上且床位数达到xx张以上的,按照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x.x万元补助。对社会力量自建产权用房兴办的护理型养老机构,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xx%及以上的,在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的基础上,按照核定床位每张额外增加x.x万元补助;租赁用房、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xx%及以上的,在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的基础上,按照核定床位每张额外增加x.x万元补助。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建成投入使用的,按照核定床位数每年补助每张床位xxx元运营经费。

3.简化审批手续。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继续落实好“放管服”改革提出的各项便民利民措施。对养老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很小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养老机构实施备案管理。

4.改进政府服务。开办养老机构审批涉及的有关部门,应主动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加强对筹建养老机构的指导服务,不得违规设置前置条件。社会力量开办的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符合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认可。消防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养老机构的监督力度,落实好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提出的消防便利措施,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既保障安全、又方便合理的管理配套办法,对火灾隐患整改后,达到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和有关规定的养老机构,应及时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

5.完善价格机制。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管,同时加强对价格水平的监测分析。对于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盈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于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鼓励采用向民办养老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保障对象养老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由民政部门与民办养老机构协商确定。

6.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途径,参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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