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公文标题中虚词的应用
虚词是不能单独成句,意义比较抽象,有帮助造句作用的词。汉语的虚词包括副词、介词、连词、助词、叹词、象声词六类。公文标题中常用的虚词有副词、介词、连词和助词。公文标题是一个名词性偏正词组。虚词在公文标题中的运用,会牵涉到整个词组的结构,进而影响到整个词组的意思。虚词的正确运用,对于公文标题的拟制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公文标题中的副词
副词,是修饰或限制动词和形容词,表示范围、程度等,而不能修饰或限制名词的词。汉语副词究竟是虚词还是实词,这是我国语法学界长期以来议无定论的一个问题。本文无意讨论副词的虚实归属,仅对公文标题中一些常用副词所起的句法作用和表示的词汇意义进行分析,权当把这些副词作为虚词看待。
现代汉语副词尚无统一的分类,各家所分次类中,大体都有程度副词、范围副词、时间副词、情态副词、语气副词、否定副词、频率副词、关联副词、疑问副词等。有些公文标题不是一个完整的句子,只是一个词组。公文标题中常用的副词有程度副词、范围副词、时间副词和情态副词。
完整式公文标题是由“发文机关+关于+事由+的+文种”即三要素和两个虚词构成。副词在公文标题中的使用,主要体现在“事由”上,主要是对出现在“关于”后面的动词性词组中的动词进行修饰或限定。
其一,表示程度。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 “进一步”修饰后面的动词“支持”,表示对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支持力度的加大。
其二,表示范围。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2008年6月8日),“全面”限定后面的“推进”,表示林权制度改革推进工作实施的范围。
其三,表示时间、频率。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继续”限定后面的“深化”,表示“安全生产年”活动开展的时间频次。
其四,表示情态、方式。如《国务院关于大力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43号),“大力”修饰后面的“实施”,对中部崛起战略的实施行为、状态进行描述、刻画。
二、公文标题中的介词
介词,是用在名词、代词或名词性词组的前边,合起来表示时间、处所、方式、条件、对象等的词。介词在公文标题中的使用,也主要体现在“事由”上。“事由”一般是一个名词性词组,介词与其构成介宾短语,对后面的“文种”进行限定。公文标题中的介词主要表示对象,常用的介词有“关于”、“对”、 “给”、“将”、 “在”、“向”、“同”等。
(一) 介词“关于”在公文标题中的作用
介词“关于”在公文标题中的使用极为广泛,是完全式公文标题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之一。公文标题的三要素结构,是发文机关之后用介词“关于”引出关涉对象,和表达公文主要内容的名词性词组构成介宾短语,作为文种的定语。
“关于”的主要作用。其一,表示对象,限制公文的内容范围;其二,把发文机关和事由隔开,发文机关和事由直接和文种发生关系,它们二者之间不发生任何关系。因为汉语缺少严格意义的形态变化,汉语里表示语法关系是凭借虚词和词序。公文标题之所以能做到发文机关和事由不发生联系,完全是介词“关于”的作用。否则,发文机关和事由直接联系,而发文机关和文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