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属国有企业党组织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等党内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各级党委、纪委,党委的组织等部门,党总支、党支部(以下统称为党组织)对其所属的党组织、党员及其管理的其他人员(以下统称为管理对象)问题线索及问题的处理方式。
第三条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依规依纪、严格程序,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四条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各级党委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纪委负监督责任;基层党组织承担对党员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责任。
第五条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按照企业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党组织及党员隶属关系,分级负责实施。
各级党委、纪委、党委的组织等部门,在其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发现其管理对象存在第一、二、三、四种形态的问题,应当采取相应的方式处理或建议、报告相应的组织处理。
各党总支、党支部,在其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发现党员存在第一种形态的问题,应当采取相应的方式处理;发现党员存在第二、三、四种形态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处理。
第二章适用情形
第六条第一种形态是指党内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第七条第一种形态的处理方式主要有:约谈函询、提醒(警示)谈话、批评教育、责成纠正(限期整改)、责成作出检查、召开民主(组织)生活会批评帮助、通报、诫勉等。
第八条约谈函询是指党组织针对其管理对象在党的建设、党风廉洁、作风建设等方面反映的问题,采取正式谈话或发函由本人作出解释说明等形式予以核实了解的一种教育和监督措施。
第九条提醒(警示)谈话是指党组织发现其管理对象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及时进行提醒(警示),并提出明确意见和要求的一种教育和监督措施。
第十条批评教育是指党组织针对其管理对象存在的问题,严肃指出其错误所在,提出批评,并帮助其认识和改正错误的一种教育和监督措施。
第十一条责成纠正(限期整改)是指党组织针对其管理对象存在的问题,责令其停止或改正错误的一种教育和监督措施。
第十二条责成作出检查是指党组织针对其管理对象存在的问题,责成其如实陈述问题、剖析错误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的一种教育和监督措施。
第十三条召开民主(组织)生活会批评帮助是指党组织针对党员存在的问题,要求其在民主(组织)生活上说清问题,对存在的错误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并提出整改措施的一种教育和监督措施。
第十四条通报是指党组织针对其管理对象存在的典型性或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告知,以示警戒的一种教育和监督措施。
第十五条诫勉是指党组织针对其管理对象存在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可免予纪律处分的问题,对其进行谈话教育,防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