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通用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高效保障各类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7〕71号)、《中共xx省委办公厅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x办发〔xxxx〕xx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公务用车管理改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日常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贯彻执行上级公务用车管理政策。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是全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市县(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是全市公务用车日常管理部门,负责贯彻执行上级公务用车管理政策制度,承担全市公务用车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是本级公务用车日常管理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公务用车管理政策制度,承担本级公务用车日常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 编制和标准管理
第六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党政机关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市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市县车辆编制总额由上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核定后执行。
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市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市县(区)车辆编制总额由省级财政部门核定后执行。
第七条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xx万元以内、排气量x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xx万元以内、排气量x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xx万元以内、排气量x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xx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xx万元以内、排气量x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xx万元以内、排气量x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xx万元以内、排气量x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xx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党政机关配备轿车原则上选用国产自主品牌汽车,其他公务用车配备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扣除财政补贴后价格不得超过xx万元。
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八条 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第九条 未在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无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的车牌),在办公区域内承担除尘、洒水、巡逻、清洁、运输等工作的车辆,以及摩托车、电瓶车(不含新能源汽车)不纳入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在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洒水车、清扫车、垃圾清运车、路灯维修车等工具车可不纳入公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