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市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市本级国有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行为,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xx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本级国有监管企业,包括直接监管企业和委托监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企业负责人是指上述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通信、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市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工作。各企业对出资的全资、控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进行规范管理和指导监督,通过规范制度和严格履行程序,层层落实监管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此项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负分管责任。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依法依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廉洁节俭。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规范透明。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第二章公务用车管理
第六条公务用车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公务活动所使用机动车辆和费用的管理,包括车辆的配备、运行和处置管理。
第七条企业应当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公务用车资源,规范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管理,有效保障企业负责人公务出行,降低公务用车成本。各企业结合经营实际,按照多人一车、统一调度等方式,保障企业负责人公务活动用车需求。
第八条企业负责人车辆配备标准为x升(含)以下且xx万元(含)以内。确因工作需要使用越野车辆的,不得作为企业负责人专车或固定用车。
第九条新增公务用车严格执行配备标准,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超标准为企业负责人配备(租赁)公务用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不得为企业负责人长期租赁公务用车。
第十条企业负责人正在使用的公务用车,超过配备标准的,在未达到更新或者报废标准时,可以继续使用。租赁使用公务用车的,必须严格执行配备标准。
第十一条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10年且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车辆安全状况、排放要求等不符合有关标准的可以更换;达到更换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要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不得为企业负责人购置、租赁、更换公务用车。
第十三条对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的保养、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各种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燃油费、停车及过路桥费等运行费用,在年度预算额度内按照财务制度严格规范执行。
第十四条企业对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养和维修,有效降低保养和维修费用。
第十五条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的报废和出售,按照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市场化选聘的企业负责人,其薪酬体系中已包括公务用车交通补贴的,不再配备公务用车,不再报销公务用车费用或另行发放公务用车交通补贴。
第十七条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子企业或其他有利益关系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向所出资企业和关联企业转嫁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购置(租赁)和运行等费用。
第三章办公用房管理
第十八条办公用房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配置及维修改造的管理。
第十九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得超过xx平方米(含休息室、卫生间,下同),其他负责人不得超过xx平方米;企业所属独资、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