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增强党员党性观念,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XX】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直属党委及其所属各级党组织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党费,是指党的关系隶属于公司直属党委的党员(预备党员),向其所在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
第三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取之于党、用之于党的原则,按照定期收繳、分级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的要求,坚持勤俭节约、精准规范,做到程序严格、公开透明,充分发挥党费的政治功能、教育功能和管理功能。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对党费工作的统一领导,指导监督下级党组织党费工作,统筹使用好、管理好党费,保障各项党务工作顺利进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第五条公司直属党委组织部、各单位党建部门作为党费管理部门,代本级党委统一管理党费,负责觉费的核定收数、使用审批、监督考核等具体管理工作。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提供各类党员工资收入结构,配合党建部门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提醒告知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年终绩效兑现情况。财务部门负责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
第六条基层党支部(总支)应当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按月收取党费,及时上缴上级党组织,按要求做好党费的使用工作。
第三章党费收缴
第七条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履行党员义务,自觉、按时、足额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第八条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党员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
第九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党费计算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离退休人员党员缴纳党费的比例为:党费计算基数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者,交纳%;5000元以上者,交纳1%。
第十条基层党组织年初核定党员月交钠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年内工资晋档、职务晋升,岗位变动以及普调工资的,可以特下年度重新核定。
第十一条按月取工资的觉员,以每年一季度某个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