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在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和中央、省委相关文件精神以及省委组织部《关于推进基层党组织标准化建设的意见》,结合省直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范围是党组织关系隶属于XX省直机关工委的省直及中央驻皖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党组织。
二、党的组织设置
3.基本设置形式:正式党员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设立党支部;原则上,党员人数超过50人、不足100人的设立党总支;党员人数达100人以上的设立党委。党员不足前述人数条件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基层委员会。
4.所属基层党组织设置:一般以本单位内设机构、所属二级单位设立党组织;正式党员不足3名的,可以按工作性质相近、便于开展党的活动的原则联合建立党组织;流动性较大的单位,可以项目组、课题组或相应地域为单位建立临时党组织。
5.设置调整:每年3月底前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设置情况进行1次摸底,做到设置规范、调整及时。
6.纪检机构:党委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设立机关党委的省直单位原则上都应设立机关纪委。其中,党员人数在100人以上或直属单位较多的,必须设立机关纪委;党员人数在5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一般应当设立机关纪委;党员人数在50人以下的,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设立机关纪委。不设机关纪委的,要在机关党委内设立一名纪律检查委员。党总支委员会、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设纪律检查委员。不设委员会的支部,应指定专人负责纪检工作。
三、班子队伍建设
7.班子配备职数: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5人,设书记1人;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设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7人,设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基层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9人,设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2人;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委,设1名专职副书记,按部门内设机构正职配备。机关纪委委员一般由3-7人组成,设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
8.班子任期:省直单位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所属二级单位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3年;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同级党的委员会任期一致。期满按时换届,严格执行基层党组织换届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基层党组织每年12月份应向上级党组织提交换届情况书面报告。
9.班子产生审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和机关纪委负责人在任期内职务变动,应当事先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