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几点思考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强调,“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的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决定》对农村土地权益的重要论述,充分说明了中央对农村土地产权问题的高度重视,也为今后农村产权制度的改革指明了方向。下面,笔者根据自己在基层多年的工作经历,简单谈谈如何有效地结合当前形势,加快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一、推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是顺时应势、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在改革开放之初,通过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有效地解放劳动力,对当时农村经济的发展也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城市化进程不断的加快,对农村土地的产权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解放劳动力因素的同时,如何更好地推进农村土地产权的进一步改革,不断改善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关系,成为新时期农村发展的关键。我们甚至可以更为夸张地说,家庭联产承保责任制已经不再适合当代高速发展的经济社会,已经使农民、农村经济大大落后。因此,我们必须要认真结合农村工作的实际,进一步深刻剖析当前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探索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向,更加有力地推进农村产权制度的改革,从而更好地激发农民生产和发展的积极性,加快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
二、当前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村土地的产权是推进农村改革的关键。当前,在农村土地的产权中,存在着一些客观问题,制约了农民生产、发展的积极性,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剖析这些问题有利于我们更好地推进改革,加快推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一)部分村民观念陈旧落后,对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存在误解。部分村民意识相对滞后,涉及到家家户户的切身利益。少数村民出于对村干部的猜忌和不信任,转嫁为对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产生思想上的顾虑,担心惧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存在风险,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土地产权主体不明晰,存在大量历史遗留问题。现行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但产权属于哪级主体不够明晰。集体可以有乡镇、村(社区)、村(居)民小组三个层次,而乡镇属于行政机构,村属于自治组织,本身都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作为产权主体的独立性。集体土地究竟谁能代表,界定不清,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