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施办法(高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赋予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进一步加强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工代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2号)、《中国工会章程》、《事业单位工会工作条例》和《xxxx学院章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根据我校实际情况,教代会与工代会合并召开,简称“双代会”。
第三条“双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推动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体现,是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和谐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双代会”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正确处理好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双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双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六条教代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第七条工代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上一届(次)工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上一届(次)工会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学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讨论决定工会工作其他重大问题。
第八条学校建立健全校情通报等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代表
第一节代表的产生第九条代表的条件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符合以下条件者,可选为“双代会”代表:
(一)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具有一定的教学、科研和管理能力,能胜任并做好本职工作;
(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积极参加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热心为教职工办事,公正公道,作风正派;
(五)密切联系群众,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和学校整体利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六)代表的年龄一般要求能任满一届。第十条代表的组成
(一)坚持以教师代表为主体的原则。“双代会”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肇庆校区、各学院(部)的教师代
表应占本单位代表总数的80以上。
(二)坚持各级职称代表相结合的原则。初、中、高级职称的教职工应有适当比例的代表。各学院(部)高级职称的代表不少于本单位门代表总数的30,其他单位的比例视本单位实际情况自定。
(三)坚持老中青代表相结合的原则。代表中,老中青代表应占适当的比例。老教职工代表的年龄一般要求能任满一届。
(四)坚持男女代表比例适当的原则。代表中要有一定数量的女教职工代表。
(五)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应列为代表候选人,名额单列,经过选举程序选举产生。
(六)“双代会”代表的人数占学校全体教职工人数比例不低于5。
第十一条代表的选举程序“双代会”代表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一)各工会小组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成立选举工作小组,根据“双代会”代表的条件和学校分配的代表名额,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代表的候选人建议名单,组织教职工直接选举“双代会”代表。
(二)“双代会”正式代表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的10~20,具体差额比例由各工会小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但最低差额不能少于1人。投票选举时,各工会小组投票人数应超过会员总数的2/3。
代表候选人获得本单位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为正式代表。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者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应根据投票时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差额不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