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农业农村局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局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局内部审计(以下简称内部审计)包括我局对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审计,以及对资金收支使用管理审计和调查。
第三条我局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本级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市农业农村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成立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局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定期接受内部审计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内部审计准则和职业规范,忠于职守,保守秘密,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八条内部审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