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施目的
为严肃公司作风建设,强化全体员工纪律意识,加快转变工作作风,实现员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切实保障员工权益,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促进各项业务工作高效推进。根据国家和贵州省有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管理部门
公司实行统一的考勤和请销假制度。公司人事部负责员工日常考勤管理以及考勤和请销假制度的制定、修订和管理,对各部门的请销假工作进行督促和备案,对考勤情况进行抽查和结果的运用。各部门负责人参与考勤管理,就本部门考勤问题与人事部沟通协调处理。
第三条纪律要求
公司员工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违反考勤纪律者,将根据情况予以扣薪或其他相应处罚。公司员工请假、销假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除xx划转员工外的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考勤管理
第五条考勤
(一)上班时间:参照集团公司上班时间。
(二)公司由人事部记录员工考勤,每月月末由本人签字确认。综合部工作人员监督人事部工作人员出勤情况。
(三)因工作性质特殊,不能正常到岗的,可由部门向人事部提出申请,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公司安排的会议、活动等,可以集体签到记录出勤情况。
(四)每位员工必须认真执行上下班工作时间制度。迟到、早退、擅自离岗、旷工均属违反制度的行为。
第六条迟到、早退管理
(一)迟到或早退者,按迟到或早退小时数,在当月绩效工资中扣除对应小时工资。扣迟到、早退工资=(基本工资/21.75/8)×当月迟到、早退小时总数。每月迟到或早退10次以上者,直接扣除当月绩效工资80%。
(二)每月迟到或早退5次及以上给予警告处分;10次及以上给予记过处分并通报批评,年度不能评定为优秀等级。
(三)遇到恶劣天气、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况,经人事部核查属实的,可酌情处理。
(四)员工无出勤记录且核实不属于旷工的,需当天作出书面说明,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后交人事部备案,逾时不予受理。
第七条旷工管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旷工
1.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到岗、擅自离岗的;
2.假期已满,逾期未归无正当理由的;
3.弄虚作假骗取请假手续的;
4.不按程序请假的;
5.未按调令期限到新岗位报到工作的。
(二)旷工处罚
1.每月旷工达1天的,扣除当月绩效工资的10%(旷工半天减半),并作书面检查;累计旷工2天的,扣除当月绩效工资的50%,并给予通报批评;累计旷工3天的,当月无绩效工资,给予通报批评并记过处分,取消其年终评优资格以及工资晋级晋档、岗位晋升的机会;累计旷工5天的,无季度绩效工资,并给予待岗处理。
2.全年连续旷工15天或累计旷工达30天的,作辞退处理。
第八条请假规定
(一)因公临时外出
1.员工因公临时外出应在事前填写《出勤报告单》,说明去向、原因,交人事部备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打卡,须电话向上一级领导说明,在返回公司后第一个工作日内补办《出勤报告单》。
2.员工因公临时外出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部门负责人因公外出由分管领导批准。
3.因公临时外出期间按正常出勤核发工资。
(二)因公出差
1.员工因公差应在事前填写《出差申请单》,交人事部备案。确因特殊情况(如临时接到紧急出差任务)不能填写的,须电话向上一级领导和人事部说明,在返回公司后第一个工作日内补办《出差申请单》。出差途中因病或因工作需要延长出差时间,必须电话请示审批权限人并获批准同意。差旅费报销详细内容参考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
(三)事假
1.员工个人或家庭有客观情况,必须在工作时间内亲自处理的,可视实际情况核给事假。事假仅限于员工处理临时性、紧急性情况,不得在事假期间从事为员工及家庭带来收入的生产经营等活动。除特殊情况外,员工年度累计请事假不得超过20天。
2.员工请事假应当提前一个工作日将按程序审批完成的《请假申请单》交人事部备案;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提前请假的,须电话向上一级领导请假,获准后,向人事部报备,方可休假。在休假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
3.事假以0.5天为计算单位。扣事假工资=(基本工资/21.75)×事假天数。
(四)病假
1.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疗机构诊疗不适宜工作、建议治疗或休息的,可以核给病假。员工请病假需提供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请病假在一周以内的免扣工资,如身患重大疾病或非因工负重伤,需住院或手术的,经人事部核实,病假在一个月以内的免扣工资。
2.病假请假程序,对照请事假程序及权限申请。
3.病假以0.5天为计算单位。
4.员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1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病假工资:
①连续工作不满2年的,按本人日工资的60%计发;
②连续工作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日工资的70%计发;
③连续工作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日工资的80%计发;
④连续工作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日工资的90%计发;
⑤连续工作满8年以上的,按本人日工资的100%计发。
5.员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①连续工作不满1年的,按本人日工资的40%计发;
②连续工作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日工资的50%计发;
③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的,按本人日工资的60%计发。
6.病假工资=(月应发工资收入/21.75)×计算系数×病假天数。
7.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