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挥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推进政协协商与基层协商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市县政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更好发挥人民政协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发挥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推进政协协商与基层协商有效衔接,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XX大精神,准确把握新时代人民政协的新方位新使命,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着力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以“邀你来协商”为主题,以“院坝协商”“社区协商”等为载体,推进政协协商与基层协商有效衔接,推动政协工作重心下移、委员力量下沉、协商触角下延,努力打造党委政府“好帮手”、人民群众“连心桥”、委员履职“新平台”,把政协制度优势转化为基层社会治理效能,为奋力谱写XX现代化建设新篇章而团结奋斗。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基层协商民主中的领导作用,把党的领导体现在平台搭建、议题确定、调研协商、成果转化各环节,着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政协搭台、各方参与、服务群众、推动发展”的政协履职新方式。
(二)坚持为民服务。坚持协商于民、协商为民,把人民政协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相结合,组织政协委员走进基层参与基层协商,尊重人民群众在协商议事中的主体地位,引导基层群众广泛参与民主协商、正确表达利益诉求,充分保障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三)坚持双向发力。坚持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通过协商议事、平等对话、理性沟通,在建言资政中不断拓展凝聚共识的深度,在凝聚共识中不断提高建言资政的质量,广泛汇聚正能量,画出最大同心圆。
(四)坚持探索创新。坚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创新,推动乡(镇、街道)、村(社区)紧密结合实际开展工作,打造具有政协特色、地方特色,符合群众需求的基层协商议事平台,推动政协协商向基层延伸,实现政协协商与基层协商相互融合。
三、工作内容
(一)建立协商机制。建立“市县指导、乡镇主导、部门联动、群众参与”的政协基层协商机制。坚持定期协商与不定期协商相结合,乡(镇、街道)、村(社区)政协协商活动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需要及时协商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