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贯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和总队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关于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暂行规定
(一)为加强对支队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机关党委成员、各部门副职、科长(副科长)、、相当于上述职务的直属单位领导干部。
(三)支队党委负责各基层单位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的组织实施。
(四)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是: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履行岗位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正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五)述职述廉每年结合本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进行,基层单位述职述廉会议,由支队党委安排人员参加,机关各部门由本部门负责人组织述职述廉会议。
(六)在述职述廉前,各级党委广泛征求各级干部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并由主要负责人如实反馈给本人。对基层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意见,由支队纪检和政治部门反馈。各级领导干部本人也要通过与各级干部谈心交流等形式,充分听取意见。
(七)各单位述职述廉工作结束后,15日内将述职述廉工作总结上报支队党委,并分别抄送支队纪检委和政治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