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XX大精神,进一步提高街道财务内部管理水平,统一社区经合下属企业的财务管理,按照“三重一大”工作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下属企业。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主要针对是规范“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代理会计对辖区内经合社控股的下属企业。
第三条对各经合社下属企业财务实行“二级审核、四项原则、六个统一”的管理方式。即各撤村建居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经财务监督小组全体成员对经合社下属企业财务收支进行审核后上报街道,再由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对下属企业财务收支进行再次审核并入账,按照依法委托原则、主体不变原则、五权不变原则、高效服务原则和统一制度、统一票据、统一帐户、统一核算、统一公开、统一建档要求代理社区经合社下属企业财务。
第四条“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业务工作归属街道区域发展办公室管理,负责对全街道撤村建居社区、经合社及下属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每项经济业务的发生均应真实合法,凡属支出的凭证必须写明用途,经办人签字,出纳初步审核,报账员复核签字确认,证明人签字和审批人批准,方可给予报销。对违反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财会人员应拒绝报销。
第二章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六条严格执行帐款分开的管理原则,助理会计非出纳人员不得管理货币资金。
第七条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一律不准坐支现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现。收支两条线,杜绝收支相抵。
第八条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各下属企业备用金最高不超过5000元,超过限额应及时存入开户银行,以确保集体资金安全。
第九条发放福利、补贴、高温费、工资等必须打卡;通过银行转账存入存折的须提供银行进账明细回单。
第十条现金超过5000元当日交回银行账户中。
第十一条严禁现金购买商品、劳务,支付工程款、补偿款等。
第十二条严禁社区经合社下属企业未经经合社董事会审核、股东代表大会表决、街道报备,违规借入资金的,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严禁社区经合社下属企业出借资金和提供经济担保。对经合社、下属企业干部擅自决定出借资金和担保的,按照“谁出借、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加以追回,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各社区经合社下属企业助理会计对现金管理要做到日清月结,及时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余额,发现差错,查明原因,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加强结算资金的管理,及时清理暂收、暂付、内部往来款项,对各种拖欠款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催收。确属一时无法收回的欠款,应订立还款合同,约期收回,并按银行利率计息。对因故无法收回的欠款,必须由各下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