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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公职人员在社会组织兼职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巩固实施方案

关于开展公职人员在社会组织兼职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巩固实施方案

各县委部门、县直单位、人民团体,各乡镇人民政府:

近三年,我市连续出现公职人员(含离退休干部,下同)在社会组织违规兼职问题,市委高度重视,市委主要领导作出专门批示要求“进行专项整治,规范管理”。为切实做好巡视反馈问题立行立改和落实市委主要领导批示精神,我县开展了公职人员在社会组织兼职有关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为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全县公职人员在社会组织兼职工作,不再出现反复整治反复犯的情况,现要求如下。

一、公职人员在社会组织兼职告要求

一、党政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社会组织。

二、公职人员不得兼任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确属工作特殊需要的,应经审批同意。

三、公职人员在社会组织兼任职务(包含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且兼职原则上不得超过1个,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2届。一个社会组织一般只允许1名,最多2名领导干部兼职,兼职年龄不得超过65岁,超过63岁不再推荐提名。

四、在职公职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不得在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兼职,已兼职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辞去公职或辞去社会组织职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审批可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的社会服务机构兼职。领导干部退休3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五、经批准在社会组织兼任职务的公职人员,不得领取社会组织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不得利用个人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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