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路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责任体系,强化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与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参照XX市和XX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有关职责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党工委、办事处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的方案措施,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成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道安委会”)成员单位由街道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街道安委会办公室设在街道应急管理中心,承担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街道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街道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
(二)负责街道安委会日常工作,定期分析街道生产安全、消防安全等安全形势,适时通报安全生产情况,提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综合监督管理街道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各居委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联系、协调街道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掌握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对街道有关部门贯彻落实街道安委会决定、决议和工作部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情况,督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协调街道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协调推进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
(五)协助区应急管理局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督管理。
(六)协助区应急管理局组织生产安全、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和统计,综合街道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和分析工作。
(七)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
(八)分解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组织开展定期考核和年度考核等工作。
第三条街道安委会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确定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自觉服从街道安委会的领导和协调,并接受街道安委会监督。
第二章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街道安委会成员单位及其相关单位共同职责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三)根据国家、市、区和街道的要求,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召开本部门、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形势和情况,研究部署防范重大、特大事故的工作措施和方案,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制定相关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六)严格按照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七)负责将街道办事处及街道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逐一分解,层层落实。
(八)组织开展各类专项整治和安全检查,解决本行业存在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消除事故隐患。
(九)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制定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并组织落实或监督有关单位实施。
(十)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