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住房2021年保障申报审批工作方案
为全面推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住房管理,切实做好我市2020年度公共住房申请、审核、分配工作,根据省及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保障对象
符合本方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二、申请条件
(一)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我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家庭,含单亲家庭和26周岁以上单身家庭(若申请人离异,离婚证登记时间满一年);
2.2019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我市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1.5倍(即71867元)以下,且家庭财产在60万以下;
3.在我市属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4.在我市实际居住,如申请租赁补贴,需在我市租赁住房居住。
(二)新就业职工,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我市城镇户籍,并在我市实际居住;
2.年满18周岁且小于26周岁,未婚;
3.申请时在我市工作未满5年;
4.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经人社部门备案,且在我市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5.2019年可支配收入在我市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1.5倍(即71867元)以下;
6.在我市无房,未承租公有住房,父母在我市没有房产(宅基地除外)或住房困难,且未以家庭或个人申请任何住房保障。
(三)外来务工人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若申请人离异,离婚证登记时间满一年);
2.持我市居住证,且在我市实际居住。
3.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经人社部门备案,且在我市连续缴纳1年及以上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4.2019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我市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1.5倍(即71867元)以下;
5.在我市无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未以家庭或个人申请任何住房保障。
三、保障方式及标准
(一)保障方式
我市公共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方式,实行分级保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按照保障级别分梯度对租金进行减免和发放租赁补贴。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单身独居申请人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二)保障标准
我市公共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每户最低30平方米,最高60平方米。
我市商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由市物价部门调查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每3年调整一次,未调整的年度延续上一年度租金标准执行。按照2019年度核定的我市商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本年度保障性公共住房租金价格执行标准为市区9.8元/㎡·月,高新区16.8元/㎡·月。
1.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给予实物配租或者租赁补贴保障。享受实物配租保障的,在保障面积内按执行价格给予100%补贴,超出保障面积的部分给予60%补贴;享受租赁补贴保障的,在保障面积内按1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贴。
2.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我市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1.0倍以下(即47911元)且家庭财产45万元以下的家庭。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