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重要批示指示要求,深刻汲取近年来城镇燃气安全重特大事故教训,做好城镇燃气安全方面有关工作,根据省救援总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方案》要求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范围
(一)城镇燃气经营、充装企业。重点整治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灌装站,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天然气输气站。
(二)餐饮企业。重点整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备案)相关证书,且食品经营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经营主体。
二、整治任务
(一)城镇燃气经营、充装企业:
1.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
执行标准为《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2016年8月1日前设计建设的,应执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技术标准。
(1)生产区应设置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生产区应设置环形车道(当储罐总容积小于500m³时,可设置尽头式车道和回车场);
(2)站内储罐、建筑、设施与站内外储罐、建筑、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照《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第五章相关要求执行;
(3)具有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门窗应向外开,应采取泄压措施;
(4)应设置给水系统,储罐总容积大于50m³或单罐容积大于20m³的储罐应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水池、水泵房等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
(5)水泵房及其配电室应设置应急照明,水泵及应急照明供电系统应符合二级负荷的有关规定,具有爆炸危险场所的电力装置应采用防爆型。
2.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
执行标准为《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2016年8月1日前设计建设的,应执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技术标准。
(1)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露天存放,瓶库内的钢瓶应按实瓶区和空瓶区分区存放;
(2)瓶库与其他建筑、设施防火间距应按照《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第八章相关要求执行;
(3)瓶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门窗应向外开,应采取泄压措施,地面应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面层,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
3.石油天然气站场。
执行标准为《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1)站场内外部防火间距应执行《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第四章、第五章五级站场的相关要求;
(2)宜设置环形车道,车道的净空不应小于5m;
(3)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并应配置推车式灭火器。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