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
第一条为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牧生产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的“重大动物疫病”
1.对畜牧生产和人类健康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强制的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一类传染病;
2.新发现且对畜牧生产或人体健康有重大危害的动物疫病;
3.上级界定的动物其它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第三条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染疫动物的数量、传播速度、死亡率、流行范围和趋势,重大动物疫情分为三级。
一级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一个疫点发病数在3000羽以上;或疫区涉及五个乡(镇、街道)以上,疫点数量多且在一个月内发病数量在10000羽以上的。
2.牲畜口蹄疫:一个疫点发病数在300头以上;或疫区涉及五个乡(镇、街道)以上,疫点数量多且在一个月内发病数量在1000头以上的。
3.国家规定或特殊情况需要列入一级疫情的。
二级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一个疫点发病数1000羽以上;或疫区涉及五个乡(镇、街道)以上,疫点数量多且在一个月内发病数量在5000羽以上的。
2.牲畜口蹄疫:一个疫点发病数在200头以上;或疫区涉及五个乡(镇、街道)以上,疫点数量多且在一个月内发病数量在500头以上的。
3.国家规定或特殊情况需要列入二级疫情的。
三级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一个疫点发病数量在500只以上;或疫区涉及五个乡(镇、街道)以上,疫点数量多且一个月内发病数在3000羽以上的。
2.牲畜口蹄疫:一个疫点发病数量猪在20头以上,牛5头以上,羊20头以上的。或一次性扑杀猪50头以上,牛10头以上,羊30头以上。
3.国家规定或特殊情况需要列入三级疫情的。
第四条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职责
(一)应急指挥系统。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和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和领导小组由农业、卫生、公安、工商、交通、技监、财政、宣传、监察、经贸、外经贸、食品药品监管、发改、林业等部门组成,市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指挥长,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的扑灭工作。各乡镇、街道建立相应的动物疫病防治指挥机构,负责做好乡镇、街道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
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应急小组(现场督查组、技术专家组、材料信息组、物资保障组)。指挥部在市农业局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统筹协调、人员调度、物资调配、信息汇总、新闻宣传等工作;应急小组由农业、卫生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疫情调查、控制、现场应急处置等工作;技术专家小组由2名兽医师以上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共同负责重大动物疫病的确诊、疫情评估、技术咨询及决策建议。
(二)指挥部职责。
1.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计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规章制度及应急预案。
2.落实防疫和扑疫所需的物资、设施、交通和通讯工具以及应急物资储备的经费,落实染疫动物、动物产品和同群动物扑杀补助经费,按规定将上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3.在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控制、扑灭疫病。
4.报告市人民政府发布和解除封锁令。作出封锁、扑杀、隔离、控制、销毁等扑灭重大动物疫病的处理决定。
5.负责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或深埋、扑杀染疫动物、动物产品的地点选定。
6.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三)乡(镇、街道)政府职责。
1.按照上级政府和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建立相对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