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xx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xx区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应对辐射事故应急反应能力,及时有效处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辐射事故,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辐射事故造成的损害,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xx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xx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事件。主要包括: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铀矿冶炼及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可能对我国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境外核试验、核事故及辐射事故;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国境内坠落造成环境辐射污染的事故;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分类指导;加强联动,大力协同;快速反应,科学处置。
2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把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有关规定,按照放射源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Ⅱ、Ⅲ、Ⅳ、Ⅴ类。Ⅴ类源的下限活度值为该种核素的豁免活度。
分类
影响程度
Ⅰ类放射源为极高危险源
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分钟到一小时就可致人死亡
Ⅱ类放射源为高危险源
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
Ⅲ类放射源为危险源
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
Ⅳ类放射源为低危险源
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
Ⅴ类放射源为极低危险源
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
2.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一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4)对我区境内可能或已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境外发生的辐射事故。
2.2重大辐射事故(二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2.3较大辐射事故(三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2.4一般辐射事故(四级)
(1)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3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区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组织体系由区应急指挥中心、区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和辐射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组成。
3.1应急指挥机构
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
区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由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统一指挥实施。应急指挥中心主任由区长担任,副主任由环保局局长、公安分局局长、卫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政府办(区应急办)、区委宣传部、区环保局、卫计局、公安分局、财政局、安监局和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园区)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