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支部工作细则(高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建设xx品格、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提供思想保证、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党支部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对党员开展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的基本单位。高校党组织应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把党支部建设摆在学校党建工作的突出位置,强化领导、明确责任、健全制度、细化措施,切实增强党支部的生机活力。
第三条党支部建设的总目标是:
(一)组织设置好,有坚强有力的支部班子。
(二)制度落实好,有严肃认真的政治生活。
(三)党员管理好,有及时丰富的教育活动。
(四)作用发挥好,有显著的战斗堡垒作用。
(五)工作反响好,有较高的党员群众评价。
第二章党支部的设置
第四条党支部设置的原则
(一)按照有利于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有利于开展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有利于密切联系群众的原则,凡是具备成立党支部条件的,都应单独设置党支部。
(二)党支部的设置应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单位相对应。
第五条党支部设置的方法
(一)凡有正式党员x人以上的单位都应当建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x人的,可与业务相近的单位成立联合党支部。
(二)为便于管理和开展活动,党支部党员人数不宜过多。党员人数超过xx人的党支部,应拆分成两个以上党支部。拆分确有困难的,可划分若干个党小组,每个党小组不得少于x名党员。
(三)本科生党支部一般按年级或系(专业)设置,党员人数较多的可按班设置;研究生党支部一般按年级或系(所、中心)等设置,党员人数较多的可按专业方向设置;专业学院和研究机构教职工党支部一般按系(所、中心)等机构设置;机关部门和直属单位教职工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离退休党支部一般应单独设置。
(四)为进一步扩大党组织覆盖面,鼓励大学生党支部进成长社区、进学生社团、进合作办学机构,教职工党支部进实验室、课题组、项目组,在一些临时性、阶段性的学习、工作或活动中可适时设置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由所在单位党组织统一管理。
第六条党支部的命名
党支部的命名应当准确标明对应单位的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并标明党支部种类。党支部种类可分为本科生党支部、研究生党支部、教职工党支部、离退休党支部等。跨单位设置的为联合党支部。同一单位分设多个党支部的,应予以编号。对应单位名称发生变化时,党支部也应及时更名。
第七条党支部的成立
(一)党支部应在分党委(党总支)领导下,按程序及时召开党员大会,选举党的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支委会)或党支部书记(副书记)。
(二)党员x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委会。支委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一般由x至x人组成。支委会选举书记x人,组织、宣传、纪检、统战委员各x人(可兼任)。规模较大的党支部可增选副书记x人。
(三)党员不足x人的党支部,不设支委会,由党员大会直接选举党支部书记x人。必要时可增选副书记x人。
(四)教职工党支部书记的候选人须按照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任职条件充分酝酿,报所在分党委(党总支)同意后,方可召开党员大会。
(五)支委会及不设支委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任职和分工,应由所在分党委(党总支)批准后,以书面形式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八条党支部的换届与调整
(一)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支委会成员每届任期为x年或x年。党支部应在分党委(党总支)领导下,按程序及时开展换届工作。
(二)党支部换届应召开党员大会。党支部书记要向党员大会做工作报告,并充分听取党员意见。新一届支委会及不设支委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任职条件与选举程序,参照本细则第七条规定。
(三)党支部换届选举后,应由所在分党委(党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