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也是党员、干部约束自身行为的标准和遵循。作为党委组织部,一项重要职责就是维护党的纪律,尤其是党的组织纪律。我通过近期原原本本、逐章逐条学习《条例》,特别是认真研读了“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的处分”,加深了对党纪的理解和领悟,也纠正了一些认识的误区。比如,以前认为“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属于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但按照《条例》第81条,规定该行为违反组织纪律。第63条,规定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才属于违反政治纪律。两个行为都具有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特点,但“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往往是因为组织观念不强、不与组织交心,打着自己的“小算盘”,属于违反组织纪律;而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往往是混淆是非、设置障碍,蓄意干扰、妨碍正常的调查工作,对抗性较强,属于违反政治纪律。两个条款一起学习,前后贯通,才能了解得更准确、更深刻。下面,结合学习、思想和实际,向大家汇报几点个人感悟。
一是将学习成效转化对党忠诚。学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