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严格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进一步规范大队党委工作,完善党内民主和监督等制度,提升党委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党委核心领导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结合队伍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议事和决策是党委工作中最基本、最经常、最重要的实践活动,是党委领导工作的主要内容。党委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三条大队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通常于每月的中下旬召开。因工作需要或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可通知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书记、副书记确定。
第四条大队党委书记主持党委日常工作,负责召集并主持党委会议。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书记出缺时代行书记职责。
第五条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举行。书记、副书记均不在位时,一般不得召开党委会。遇有紧急情况必须开会时,可以临时指定负责同志召集。但会前要征求党委书记、副书记意见,会后要向其通报会议决定等情况。
第六条大队党委固化“第一议题”制度议事前首先传达学习党中央、部党委、局党委、总队党委、支队党委和地方党委政府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开展研讨交流,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第七条大队党委建立并落实“十议”制度,定期集中研究队伍、业务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分析研判基层党建、教育管理、监督执法、执勤训练、应急救援、后勤财经、廉政建设、消防宣传、装备建设、安全稳定等重大工作的形势任务,研究提出推进重大工作、解决重大问题的办法措施,充分发挥把方向、谋大局、抓大事的核心领导作用。
(一)议教议管制度。大队党委每月至少议教1次,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