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大数据智能化应用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正式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在公益诉讼检察这一法律监督的新兴领域,加快推进实施数字检察战略,积极构建数字检察工作大格局,是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的题中应有之义。大数据与智能化密不可分、相辅相成,大数据是智能化的基础和前提,智能化是高效处理大数据的利器和捷径。就公益诉讼检察而言,实施数字检察的关键是深入推进大数据智能化应用。
公益诉讼检察的特性,决定了必须重视和突出大数据智能化应用
公益诉讼检察是检察机关以公益保护为核心而展开的法律监督,与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相比,更需要能动履职、主动监督,在数字化时代须臾离不开大数据智能化应用。
重视和突出大数据智能化应用,是由公益诉讼检察的公共性决定的。公益诉讼检察的要义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突出的特点是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一些领域公益侵害呈现网络化、科技化、智能化的特点,一些案件专业性强、波及面广、隐蔽较深、存续时间长,利用大数据智能化手段,能够更加有效挖掘公益损害的深层次问题线索,有力支持查明案件事实、确定公益受损情况,更好地履行检察职责实现公益保护。
重视和突出大数据智能化应用,是由公益诉讼检察的社会性决定的。公益诉讼检察不是检察机关唱“独角戏”、单打独斗,需要全社会参与,唱响“协奏曲”,凝聚人民群众、社会组织、行政机关等多方面的合力。一方面,在当前“数化万物、万物皆数”的数字时代,必须充分利用大数据智能化手段,搭建平台载体,使公益诉讼检察走进群众,便于群众网上举报、参与办案、监督整改。另一方面,充分利用大数据智能化手段,可以助力推动由个案办理到系统治理深化,及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有效履行监管职责,推动公益诉讼检察监督从“抓末端、治已病”转向“抓前端、治未病”,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重视和突出大数据智能化应用,是由公益诉讼检察的广泛性决定的。公益诉讼检察涉及生产生活的各方面,已涵盖“4+10”法定领域,正在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传统领域,向反电信网络诈骗、个人信息保护、反垄断等新领域新业态拓展,且仍持续向“+N”领域延伸。每一个领域涉及内容都宽泛多样,以环资领域为例,就包括大气、水、土壤环境和生态资源,背后涉及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方式等深层次问题。靠传统的办案模式和以往的信息化手段难以有效应对,亟需借助大数据智能化手段助推监督办案。
重视和突出大数据智能化应用,是由公益诉讼检察的外部性决定的。公益诉讼检察办案更多依靠外部数据,需要将目光更多投向外部世界,保持与多方互联互通,主动搜集海量信息,发挥机器不分昼夜、不知疲倦进行数据挖掘和分析的优势。检察机关可以较早介入开展调查和案件办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最大限度地保护公益,防止受损状态持续扩大。
着眼解决公益诉讼检察实际问题,考量大数据智能化应用的预期目标
近年来,我国公益诉讼检察全面展开,正处于不断完善过程中。